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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函77.10.18.台內營字第642967號正本:雲林縣政府

內政部函 77.10.18.台內營字第642967號

主旨:關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辦理,並抄送本部56.12.22.台內地字第25870號函(停止適用詳附錄一)。復 請查照。

說明:復 貴府77.10.01.府建管字第923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