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如符合「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註)第10點規定且經建築師簽證者,是否可免至現場勘查,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19.台內營字第877110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12.30.(86)建四字第656638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5條規定,對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應依同法第70條之規定辦理,是本案變更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派員查驗,殆無疑義。至室內裝修部分,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得由指定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