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辦理青年安心成家定期查核作業,持有住宅數認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8.6營署宅字第1010048910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6點第1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且參考本署81年8月24日營署宅字第11778號函說明略以:「按『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係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為準。至『無房屋所有權狀』之住宅,如係違章建築,一經查核則須取得拆遷證明,方可認定為無自有住宅,......」及內政部99年11月2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9299號函說明二略以:「申請住宅補貼者,若經財政部所提供之財稅資料查核其持有住宅之全部所有權(比例為一分之一),無論其面積大小,即視為有自有住宅。......」,爰住宅補貼實施迄今,相關受理申請及查核作業,對於有無房屋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除完成建築管理或地政產權登記程序之房屋外,若該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得依據房屋稅課稅資料是否以「住家用」相關稅率核課,以認定是否為住宅用途之房屋,再行計算持有住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