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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修法後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換證作業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9.05.營署建管字第1000049823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8月2日全設聯昌(100)字第100041525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第11條:「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4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本辦法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第20條:「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4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4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1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16條第1款或第17條第1款資格者,不在此限。」第21條:「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16條第1款或第17條第1款資格者,免附。本辦法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第18條:「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 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另本部100年5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834號令業就100年4月1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本辦法第11條附表1或第21條附表2各梯次換發登記證有效期限計算方式予以明定。

三、是100年4月1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辦理換發者,登記證失其效力。其於逾期後申請補辦者,因換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本部100年5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834號令已有明定,故申請補辦之日期若逾上開換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者,即無法換發,自應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重新申請。至本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技術士證無須重新取得,惟其講習結業證書應依本辦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重新參加訓練後取得。

四、至相關登記證換證梯次得否提前辦理乙節,關於提前辦理換證者,其有效期限按本部100年5月19日上開號令規定,以其提前梯次之有效期限計算(如第4梯次擬提前至第1梯次換證者,則按第1梯次有效期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