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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業區兩建築物間申設跨越都市計畫道路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5.24.台內營字第0960803272號

說明:

一、依經濟部工業局96年5月16日工地字第09600373240號函辦理,兼復貴府96年4月27日府城字第0960064775號函。

二、旨揭「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如僅供貨物輸送專用高架管道,不提供人員通行使用,則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及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無庸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