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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公私「團體」辦公廳,其團體應含蓋之範圍,業經本部以77.04.06台內營字第5580727號(註)函釋明,非屬上揭團體之辦公室自非屬前款之適用範圍。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5.07.台內營字第590142號

說明:復貴局77.04.14北市工建字第627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