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為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已核准三樓以上作商業使用(辦公室),可否部分樓層變更作補習班及其變更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20.營署都字第096001190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3月3日府建城字第096005913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另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辦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物如擬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後,始得依上開建築法及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三、次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市場用地在其他地區二樓以上作商業使用,其他地區依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本案市場用地3樓以上作商業使用(辦公室),可否部分樓層變更作補習班使用,請貴府在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四、至都市計畫零售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其申請設置之使用項目,應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與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