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及旅居國外之本國人申請建造執照,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應如何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5.11.台內營字第6812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65.04.08.府工建字第15383號函。.
二、按旅日僑胞被迫喪失國籍者,政府保障其在國內財產之權益,業經行政院以台61內字第10581號令規定在案,是喪失國籍之原旅日華僑○○○自得依照我國法令處分其在國內所有土地,所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如合於本部63.07.01.台內地字第592848號函規定,取得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之證明,證明其身分及處分土地係出於自己意願者,上開之土地使用權證明即可認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