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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與道路設置地下通道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9.7.28營署建字第21950號函
按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業有明定。該地下建築物如設置於都市計畫道路下方,尚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另按人行地下道係屬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其設置應依市區道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具公眾通行性質(應可供非特定人員於非特定時間內進出使用),設施產權劃歸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所有。本案地下人行通道究係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地下建築物或市區道路條例規範之人行地下道,涉關事實認定,請查明後本於職權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