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因震災全倒並經拆除滅失,其管理委員會是否仍具法人地位及各級政府補助或捐助需設置金融單位帳戶時,該如何處置及代表人名義為何者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2.27.台90內營字第908266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9年9月11日(89)重建住字第3960號暨本部89年11月20日台(89)內中社字第8985356號函辦理,並復貴府89年9月18日89府工發字第128562號及89年8月25日89府工發字第108376號函。
二、本案分復如次:
(一)關於建築物因震災全倒並經拆除滅失者,其管理委員會是否仍具法人地位乙節,按管理委員會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所明定,公寓大廈因震災全倒並經拆除滅失,其區分所有權已不復存在,其管理組織自亦不存在,有關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而辦理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乙節,應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規定辦理。
(二)關於各級政府補助或捐助需設置金融單位帳戶時,該如何處置及代表人名義為何者乙節,查災區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如係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條及部頒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立者,自可於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接受各級政府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