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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前發現外部粉刷層原為亂石片及磨石子,而以二丁掛施作,如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修改竣工圖後申請使用執照,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6.15.台營署建字第16072號

說明:

一、貴會88年5月20日建師全聯(88)字第330號函悉。

二、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為建築法第39條所明定,是有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前發現外部粉刷層原為亂石片及磨石子,而以二丁掛施作,是能否修改竣工圖乙節,如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自得依上開規定,於修改竣工圖後申請使用執照。

三、至有關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前項情形者,起造人自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即檢具相關具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竣工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