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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污水處理場之檢驗室和辦公室,非供一般大眾自由進出之場所,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註)規定設置供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10.02.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5991號

說明:

一、復貴分處95年9月4日經加港三字第09500037120號函。

二、參照本部84年5月1日台(81)內營字第8403244號函說明二所載:「按台電公司各發電廠、變電所、工程施工處及材料倉庫等非供一般大眾自由進出特殊或臨時性建築物,不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範圍內,尚無前開條文之適用」【業收錄本署編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彙編94年版第517頁】,有關園區污水處理場,如確係專供廢污水處理操作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工作之檢驗室和辦公室,非供一般大眾自由進出之場所,得比照上開函示,免設置供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