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工程完竣後因部分起造人未會同蓋章,其使用執照核發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2.31.台內營字第357448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11.21.北市工建字第66326號函。
二、按建築物所有部分之明確劃分,純屬具體事實認定問題。本案建築物所有部分,其為本部74年6月18日74台內營字第324010號函所指建築執照未為記載或其記載難資劃分認定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如既不能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為之,起造人個別申請又不能提出全體起造人協議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時,得准由起造人個別申請發給建築物整體使用執照,但應在使用執照上載明全體起造人姓名、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