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垂直循環式立體停車塔應否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8.11.營署建管字第09700388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2日府工建字第0970212782號函。
二、查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垂直循環型機械停車設備為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構造之一,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機械停車設備為雜項工作物,又「空地上申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應屬雜項工作物……」前經本部79年12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392號函釋示在案,雜項工作物之建築,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應請領雜項執照。另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第2項)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三、至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同條第4款業有明定,有關法定空地上設置機械停車設備有關建蔽率之計算及建築執照之申請事宜,請依前揭規定本於權責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