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都市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後,現因牴觸公共設施道路工程用地,是否需予補償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0.08.06.台內營字第034188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0.06.26.(70)高市工務建字第13233號函。

二、查建築行為其依法得為許可者,應無待於起造人具結承諾,因都市計畫或公益上必要無償自拆;其依法不得建築者,縱令具結無償自拆,亦不得給照准建,否則即為違建,主管建築機關應負違失之咎,其對人民造成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