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建築工程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正本已經核准,製作副本時部份起造人未能配合會章,是否准予核對副本核發使用執照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5.19.台內營字第794154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局79.05.04.北市工建字第63267號函辦理。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法第26條第1項業已明定,是建築工程完竣申領使用執照並經核准,自得依法發照,起造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