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民眾邱顯儒君陳情退還已繳納之之工程受益費所涉法令疑義案
內政部97.3.14台內營字第0970801623號函
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14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另依本部69年3月25日69台內營字第12613號函釋:「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故已開徵方始變更而尚未繳納者,自應予免徵;如係分期徵收,於變更後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亦應予免徵。」本案系爭地號土地工程受益費,如符合前述規定,請核實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