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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欠繳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於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足分配部分,可否責由承受人繳納

內政部79.11.15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七○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79)年十一月二日邀集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建議土地及其改良物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足分配之工程受益費,宜依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乙節,依行政院73.3.20.台七十三內字第四○三三號函示略以: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之訂定宗旨,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強制執行台灣地區土地房屋欠稅及應徵之土地增值稅,有關司法、稅務、地政等機關之加強聯繫又工程受益費並非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之稅捐。職是,本案應無上開辦法第八條之適用。(二)本案仍應依本部七十四年七月廿九日台內法字第三二二八四六號、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三七一一二號函辦理」,請照會商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