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是否得委辦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

內政部94.5.20台內營字第0940005722號函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定義,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易言之,上級政府如欲委辦予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事務,需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授權為前提。

二、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條例第5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準此,有關市區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已有委辦之法律依據,並予敘明。

三、按市區道路使用費為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來源,有關課徵作業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乙節,係為貴府實務考量,本部無意見,惟查貴府依據公路法規定有縣道、鄉道之管轄權,亦有公路用地使用費課徵之必要,是以考量道路管理之整體性,有關貴管轄區內之道路(包含公路及市區道路)使用費收取、分配、納入預算等相關作業規定,仍請貴府本於職權統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