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政部79.5.14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七一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該大排水溝邊線為止,超越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旨在避免受益面內因特殊地形之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仍須負擔工程受益費之不合理現象。本案大排水明溝係與道路斜交貫穿,與上述規定有別,圖示之土地難謂其無直接受益。
內政部79.5.14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七一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該大排水溝邊線為止,超越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旨在避免受益面內因特殊地形之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仍須負擔工程受益費之不合理現象。本案大排水明溝係與道路斜交貫穿,與上述規定有別,圖示之土地難謂其無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