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允建高度計算方式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之規定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29.台內營字第870614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6.22.(87)建四字第62185號函。
二、按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除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之開發計畫書、圖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所明定。另查建築物高度係自基地地面計量起,亦為同編第1條第7款所明定。至貴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若允許山坡地建築物高度得將基地地面提高△H(鼓勵增加樓層高度)值起算,是有違首揭山坡地建築高度管制之意旨,宜請配合修正貴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明定排除山坡地建築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