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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區住宅用地依森林法編列為保安林地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免徵乙案

內政部86.2.14台內營字第八六○一一二四號函

一、本案沙鹿鎮鹿寮段七一-八二地號用地既經都市計畫劃為住宅區,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免徵工程受益費規定不符。

二、前開用地雖經都市計畫劃為住宅區,尚未為住宅使用,且亦經編入區外保安林;查森林法第廿四條已明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該法第卅條亦明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等作為並於該法第七章明定相關罰則。因此上開用地保安林未解除前,尚不得為原都市計畫目的(住宅區)使用,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禁建區申請緩徵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