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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障礙廁所側邊L型扶手得於垂直與水平之交接處設置固定點事宜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9.6.17營署建管字第1091123833號函

說明:

一、依據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1日和品字第1090511號函辦理。

二、按「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如圖505.5.1),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扶手上緣與馬桶座墊距離為27公分(如圖505.5.2)。L型扶手中間固定點並不得設於扶手垂直部分。」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5章廁所盥洗室505馬桶及扶手505.5側邊L型扶手所明定。查本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本規範該點修正對照表所載:「側邊L型扶手之固定端如設於扶手垂直部分,恐將造成行動不便者使用扶手時之不便,爰明定固定點不得設於扶手垂直部分,以利使用。但若設於轉角處且不影響使用者,不在此限。」已有明示於轉角處且不影響使用者,為法所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