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93年11月8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垂直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1.19.營署建管字第0932918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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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案由一: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否於安全梯之樓梯間內設置昇降機。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所明定。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
案由二:昇降設備設置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室外走廊,是否仍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區劃分隔。
決議: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明定昇降機出入口開向室外走廊時,該昇降機之機間得免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區劃,並明定出入口開向室外走廊之昇降機,機道或相鄰之牆壁之防火性能等必要安全限制。至具體草案條文再行召會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