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設置室內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與同編第一條第四款(註)有不同規定,致生疑義,如何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2.11.25.營署建字第17718號
說明:
一、復 貴署本(82)年10月28日(82)警消字第72513號函。
二、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適用範圍之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核與同編第一條第四款樓地板面積規定有別,應無疑義。
三、另有關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已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