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管線及揚水加壓站是否為污水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5.2.15營署工程字第0950006763號函
下水道法第2條第2款稱「下水道」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第4款稱「專用下水道」為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同法第八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本案楠梓加工出口區所設污水下水道管線及揚水加壓站為收集區內部分事業產生廢污水,經攔污、沉澱、消毒後放流,仍應視為污水下水道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