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建築管理,本部所頒建築執照各類書表加註「簽章」之項目欄,均應由該特定人親自簽名並蓋章、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72.10.08.台內營字第184728號

說明:依據台灣省政府72.09.09.府建四字9032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