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復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內政部77.2.29台內營字第五七四五一三號函
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极事實變更,應以修正後之公告為準。係就其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而言,其權利義務之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公告日期為準;又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原公告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移轉,公告修正如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有變動時,自應以變動後之繳納義務人為受益對象。
內政部77.2.29台內營字第五七四五一三號函
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极事實變更,應以修正後之公告為準。係就其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而言,其權利義務之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公告日期為準;又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原公告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移轉,公告修正如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有變動時,自應以變動後之繳納義務人為受益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