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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雙層機械停車設備,因受限於老舊建物天花板淨高不足,上層停車位並呈傾斜狀態,其「第一層停車位之淨高」疑義案,仍應依本部77年8月3日台(77)內營字第615891號函(註)規定,其淨高不得少於一‧八公尺,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01.15.台內營字第8373259號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2年11月11日(82)建四字第53124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2年11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67252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2年11月8日(82)高市工務建字第34136號函辦理,並復貴局82年9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6576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