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規約得否禁止住戶增建之疑義乙棠,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19.營署建管字第0970026713號
說明:
一、復責中心97年5月8日青二字第97050801號函。
二、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2款及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本部85年5月25日台(85)內營字第8572695號函釋,「規約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故公寓大廈住戶若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增建,自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禁止。另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併予敘明。如尚有個案建造執照之申請、核准及執行疑義,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貴,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台北縣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