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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內之農舍准予包括副業性飼養或培植所需之牲畜舍及菇舍


內政部64.5.3台內營字第六四○二四九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經濟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貴府所屬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建築農舍之範圍,除包括農民自用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外,為適應實際需要,有關一般農民副業性飼養或培植所需之牲畜舍及菇舍亦准予包括在內,但不得妨礙鄰近環境衛生。二、市縣政府對飼養牲畜有禁止或限制規定之地區,應不得違反其禁止或限制之規定。三、牲畜舍及菇舍之起造人、建蔽率、建築面積、高度及其他管制事項,仍應依照內政部63.5.24台內營字第五八九四九九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