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苗栗市「聖帝廟新建工程」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0.7.20營署工程字第042740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在處理生活污水或事業廢水,防治水污染。而認定標準及人口計算基準則依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除新開發社區或工業區外,主管機關仍得指定有污染之虞之地區或場所設置專用下水道。所詢「聖帝廟新建工程」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請貴府依前述原則衡酌辦理。
二、至新開發社區是否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內「建築物用途說明A--G類」各項場所之建築物乙節,查施行細則第四條係規定該規範為人口計算基準依據,當人口達五百人以上者為新開發社區,應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