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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僅增建昇降設備申請建造執照時須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相關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11.07.營署建管字第100006705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10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0717366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規定,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適用範圍,限制為新建建築物;另綠建材之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再按本署98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函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決議略以:「…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設置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時,依上開規定自無須檢討綠建材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前開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一)略以:「…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依據貴局前揭號函載,本案增設之昇降機,經貴局認定「屬增建行為,本府均要求以建造執照辦理而非雜項執照。」,故如為建造執造而非雜項執照之審查,自無該會議紀錄決議(一)之適用。又如屬增建行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尚非為其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適用範圍。至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及綠建材之檢討,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及前開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決議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