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議員提案,建議鄉村住宅改建後仍憑原用電證明辦理接電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2.06.台內營字第007432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01.17.(69)府建二字第17381號函。
二、按建築物改建為建築法第9條所稱建造,依法應申領建造執照。同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是建築物仍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接水、電。
內政部函 69.02.06.台內營字第007432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01.17.(69)府建二字第17381號函。
二、按建築物改建為建築法第9條所稱建造,依法應申領建造執照。同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是建築物仍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接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