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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廿六條建築基地建蔽率疑義。

內政部函 63.10.08.台內營字第602758號

說明:

一、復貴廳63.09.10.建四字第128917號函。

二、建築技術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廿六條第一款所指之基地,其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得全部作為建築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應按該基地分區使用規定辦理。

三、前項建築物應留之空地,其配置不予限制,但轉角部分不得留作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