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己逾期,但房屋已完竣符合本部69.10.22.內營字第38773號函(註)規定,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1.16.台內營字第19251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0.24.72建四字第223616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在建築執照核定建築期限內完工者,如其完工之日,尚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之內,依建築法第87條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五百元以下罰鍰後,准依第70條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其完工之日在建造執照失效之後,則應依第8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