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自111年3月 23日起,調整為年息1.137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 1.97厘,請查照
內政部111.03.31內授營宅字第11108059011號函
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加0.042%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加0.875%機動調整。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自111年3月23日起調整為1.095%,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如主旨。
三、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