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一側臨接較低之道路於建築物完成後將該側基地之原有土方剷除與道路齊平,致防空地下室有一面露出地面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7.06.台內營字第508976號
說明:
一、復貴廳76.06.16.建四字第23497號函。
二、建築物於完成後將建築基地部分之土方剷除,按屬建築法第7條後段所稱之挖填土石方工程業已構成建築行為,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雜項執照;又其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露出地面部分之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4條之規定。其有開設對外營業場所之情事者,並應依「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