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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有關「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其法令檢討事宜乙案,復如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7.22.營署建管字第0932911947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93年6月28日北府工建字第093045567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點所附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其中規定項目「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之檢討標準,係就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設置直通樓梯數量應為二座之標準,明定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各目之規定,予以檢討,惟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該二座直通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仍應檢討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