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函為釐清「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所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是否適用該局所辦高空滑索設施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 112.06.15.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7993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112年6月1日水南曾字第1123002947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第7條、第11條及第77條之3:「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1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又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已有明文。
三、至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所詢「高空滑索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1節,查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設置之高空滑索屬重力式非動力設施,亦無相關機電設備……」,尚非屬本辦法所稱「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至本案「高空滑索及其附屬設施」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部分,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係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仍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視個案情事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