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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於興建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經接管單位保管,至售出交屋進住時,發現有關設備遭受損壞,而非合約所訂「應由承包商照圖樣負責於限期內無價修復」之規定範圍內,及保固期滿後,始售出之國宅,如有損壞,其...

國民住宅於興建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經接管單位保管,至售出交屋進住時,發現有關設備遭受損壞,而非合約所訂「應由承包商照圖樣負責於限期內無價修復」之規定範圍內,及保固期滿後,始售出之國宅,如有損壞,其所需整修費用可否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支付
內政部70.9.18台內營字第三五七三○號函
查「國民住宅管理規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管理辦法」對於管理維護基金之支用範圍均有規定,請貴局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