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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第3點之修正建議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0.15國署建管字第1130103342號函

一、復貴會113年10月4日華大地技字第0011301636號函。

二、所提「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第3點之修正建議,查與貴會會同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3大公會所提建議相同,本署業據貴會等4大公會聯合來函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表示意見中;有關建議第2點之各簽證項目指明可受委託辦理之技師科別1節,刻彙整各科技師公會提供之建議,並因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技師法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彙整完竣將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處。

三、另有關建議不同科別技師專業應分別出具設計報告及計算書1節,按設計建築師係以指定之項目為交由技師辦理之事項,倘同一項目交不同科別或2名以上技師,承辦技師自僅就其實際辦理部分簽證負責,可分別出具設計報告及計算書,或合併出具設計報告及計算書並載明各自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