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部函院,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讓售價款得否仍適用本秘書長93年6月16日院臺防字第0930026547號函示原則一案,本秘書長93年6月16日函以繼續適用為原則,但若貴部認該宗國有畸零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與市價顯不相當,而另行評定適當之讓售價格,仍為法之所許;財政部意見併請參考。
行政院祕書長函 98.09.01.院臺防字第0980053280號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24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10197號報院函。
二、影附財政部98年8月5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1997號報院函(如附件三)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