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1.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866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6年12月11日府建使字第096023282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卷查本案建築物原核定農舍用途違規供作KTV使用,既經貴府認定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並非屬上開建築法條文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