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建築法令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5.31.台內營字第785835號
說明:
一、復67.04.10.建四字第50987號函。
二、建築執照已逾期作廢重新依法申請建築許可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檢送有關書件、圖樣,申請許可。至重新申請許可之建築物設計人如與原設計人不屬同一人時,是否應由原設計人提出拋棄書後始得為之乙節,純屬起造人與設計人間私法上之關係,主管建築機關無從過問。
三、建造執照於逾期作廢後未即時停工仍繼續施工以至完成者,應依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內政部函 67.05.31.台內營字第785835號
說明:
一、復67.04.10.建四字第50987號函。
二、建築執照已逾期作廢重新依法申請建築許可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檢送有關書件、圖樣,申請許可。至重新申請許可之建築物設計人如與原設計人不屬同一人時,是否應由原設計人提出拋棄書後始得為之乙節,純屬起造人與設計人間私法上之關係,主管建築機關無從過問。
三、建造執照於逾期作廢後未即時停工仍繼續施工以至完成者,應依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