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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年安心成家新婚購屋利息補貼申請人○○○君,其檢附之戶籍謄本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5.14營署宅字第0980027083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及參酌本部98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80803417號函(諒達)說明二之意旨,若本案申請人第2次檢附之全戶戶籍謄本,係非經 貴府通知而補件者,則應以申請時所附之全戶戶籍謄本登載資料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