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隆市政府函詢申辦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之樓層陽臺外牆設置「逃生救助袋」欄架突出牆面,涉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競合疑義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消防署函 98.12.29.消署預字第0981109672號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86645號函。
二、查建築物之避難器具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5條、第157條規定選擇設置其種類,同標準第161條第1項第4款:「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又同標準第163條至第165條分別規定「救助袋」保有之必要操作面積、下降空間、下降空地等,惟並未強制規定裝置欄架得突出牆面,故仍應符合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尚無競合之疑義。另上開標準救助袋之規定已執行多年,歷年設置之案件中亦無類似之疑義,且基隆市消防局98年11月9日消基預壹字第0980009287號函說明四業載明本案:「若經主管機關認有違建築法令,申請人須委託專業技師另做妥適改善,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是以本案之消防設計應依建築物特性、上開標準、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選擇適宜之裝置方式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