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穿防火區劃之風管應於貫穿部位一側或二側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4.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602號
說明:
一、復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93年3月15日北市公安字第93009號函及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高市建安銘字第093008號函。
二、本部於92年8月19日發布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條文,業將原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有關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之位置,由原「在牆之兩側」修正為「在貫穿部位任一側」。有關貫穿防火區劃之風管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位置乙節,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之規定辦理,於貫穿部位之一側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至建築設備編第92條第4款,本部將儘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