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區劃,得否免受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8.12國署建管字第1131129953號函
一、依據王君113年7月17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又「……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依上開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之區劃,貫穿之各樓層於區劃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之和免受第79條第1項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限制。」為本署113年7月15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943號函所釋示,又同編第79條之2第2項規定:「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第2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第242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均為規範因昇降機道跨越樓層形成垂直方向孔洞而應予防火區劃之方式,先予敘明。
三、昇降機道因功能需求,為連續跨樓層之空間,無法於其中分隔,倘依第79條之2第2項、第203條第2項及第242條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區劃者,依據上開條文訂定意旨及本署113年7月15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943號函釋意旨,貫穿之各樓層於區劃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之和亦得免受第79條第1項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限制。其區劃範圍並依下列規定界定:
(一)依第79條之2第2項前段、第203條第2項前段及第242條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且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能者,昇降機道及昇降機間均為免受第79條第1項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限制之範圍。
(二)依第79條之1第1項或第203條第1項於昇降機道裝設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但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分別依第79條之2第2項後段及第203條第2項後段不具遮煙性能,而於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遮煙性能但非防火設備之門者,僅自昇降機道至裝設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之範圍為免受第79條第1項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限制,自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以外之昇降機間,應與同樓層其他部分合計檢討第79條第1項等防火區劃面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