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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大廈外牆磁磚常掉落,如傷及人、車輛,其責任歸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2.27.台內營字第092000305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2年1月28日府工宅字第09200013796號函。

二、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另按本部91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290號函說明以「按外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9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並可經由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共同使用。有關公寓大廈之玻璃椎幕外牆,如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故有關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及其費用之負擔,應依規定辦理。

三、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本案大廈外牆磁磚剝落如經認屬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所致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